12月6日,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、國傢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瞭《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》。從2014年起,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,並軌後統稱為公共衛生租賃住房。 《通知》指出,從2014年起,各地廉租住房(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,下同)建設計劃調整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。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,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。 而廉租住房食品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後,地方政府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,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(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)建設。原用於租賃補貼的資金,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。 另外,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於同地段、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。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,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,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食品。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,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。 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變化,動態調整租金減免或補貼額度,直至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。 2014年起,廉租房與公租房還將統一輪候配租。已建成並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,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;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項目建成後,原廉租房保障對象優先,剩餘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食品房分配。 |